第五十四條
企業未按照規定使用職工教育經費,或者侵占、挪用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所涉金額的1至5倍予以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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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履行促進就業工作職責的; (二)拒不實施政府有關促進就業扶持政策和措施的; (三)對投訴舉報故意推諉、拖延或者對侵犯勞動者就業權益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虛報促進就業考核指標或者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五)不積極落實政府的創業扶持政策,在合理期限內對符合條件的各類創業人員和小企業不提供小額貸款信貸扶持的; (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其他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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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失業人員,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而未能就業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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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零就業家庭是指城鎮家庭中,所有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家庭成員均處于失業狀態,且無經營性、投資性收入的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均失業家庭、單親失業家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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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所指被征地農民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因土地征用后失去承包土地、依法需要進行補償安置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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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以及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人員的錄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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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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