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福建省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事業發展需要,提出年度資金預算申請,負責專利發展專項資金資助計劃制訂及管理。 福建省財政廳負責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核批、項目審核和資金撥付,并對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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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或挪用。各相關單位應加強省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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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在專項資金的申請、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有弄虛作假、騙取資金、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取消其后五年內獲得資助和獎勵的資格,并向社會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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