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的,除按前款規定處理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被侵權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其中,故意為假冒專利的行為提供幫助或者便利條件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2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2000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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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省、州(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會同工商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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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拒絕、阻礙專利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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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利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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