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
專利侵權糾紛的行政處理決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后,侵權人再次侵犯同一專利權,擾亂專利管理秩序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難以認定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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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轉移、銷毀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原始憑證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擅自轉移、毀損、變賣已查封或者扣押物品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已查封或者扣押物品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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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及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專利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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