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善青海省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拓寬企業貸款擔保方式,完善企業專利權融資機制,規范專利權質押貸款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青海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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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利權是指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授予、目前仍為有效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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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專利權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其合法擁有的專利權向貸款人出質,取得貸款人一定金額的人民幣、外幣貸款,并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一種貸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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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貸款人是指青海省轄內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等銀行業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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