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有利于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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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專利糾紛的行政處理和調解、專利違法行為的查處、專利申請與實施等保護和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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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專利保護和發展綱要,鼓勵和支持專利的開發和應用,并保障專利事業發展的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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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遵循鼓勵創新、依法保護、完善服務的原則,做好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 區、縣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指導下,開展有關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 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工業促進、教育、農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相關的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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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專利宣傳教育,營造專利保護和促進的良好環境。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加強對專利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的專利意識。 本市鼓勵學校開展專利知識教育;鼓勵高等學校創造條件,開設專利知識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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