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顚S,不得挪用。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應當分別核算,不得互相透支、擠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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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按下列辦法計算:
(一)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二)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三)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淀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并不低于該檔次利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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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參保人員調離本市時,個人賬戶資金應一次性退還本人或隨同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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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經辦機構的辦公經費應由各級財政解決,不得從基金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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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
審計部門應定期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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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設立由政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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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定期向參保人員公布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納情況。參保人員有權查詢、了解其個人賬戶資金情況,并有權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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