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定點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
第三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按照“合理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的原則為參保居民提供醫療服務,不得隨意降低參保居民的醫療待遇水平。
|
第三十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違反居民醫保有關管理規定和醫療服務協議,造成基金不合理支出和增加居民負擔的,相應扣減其結算費用;情節嚴重的,取消定點資格。
|
第三十八條
對弄虛作假,采取隱瞞、欺詐等手段騙取醫保基金的參保居民,視情節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
第三十九條
勞動保障部門、社保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損害參保居民合法權益,或者造成醫保基金流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