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社區居委會、勞動保障站、所,負責本轄區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的申報登記、信息錄入、《襄樊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的領取發放等工作。相關信息錄入后,由居民到稅務部門指定的銀行按規定繳費。 在校學生由所在學校負責統一組織參保登記工作,信息錄入等其他工作由其所在地勞動保障工作站(或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辦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稅務部門負責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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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符合《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居民,家庭所有成員應按本細則的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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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居民到所在社區辦理參保登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寫《襄樊市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申請表》; 2、提供戶口薄或身份證及近期一寸免冠彩照2張(學齡前兒童不提供照片); 3、低保對象和重度殘疾人需提供《襄樊市社會救助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4、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的老人需提供相關證明和戶口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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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按以下標準繳納: 1、學生及18周歲以下的少年兒童每人每年繳納30元; 2、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人每人每年繳納90元; 3、其他居民每人每年繳納150元; 4、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個人不再繳費; 5、非本市戶籍的外來人員每人每年繳納:18周歲以下的少年兒童120元,其他240元。 以后按照征費標準的變化隨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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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2008年6月啟動時,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納2008年所剩月份和2009年全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后每年的10月1日―12月20日辦理下一年度參保繳費手續,其他時間不辦理參保手續;新生兒可在完成戶籍登記后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當年所剩月份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已在原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市區學校新生,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按原渠道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從次年1月1日開始參加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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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年度繳納。參保人員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轉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戶籍遷出本市等異動人員所繳納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不退費、不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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