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明確其職責,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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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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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貨幣政策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并以此促進經濟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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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五)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七)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八)經理國庫; (九)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十一)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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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就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匯率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的決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就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有關貨幣政策事項作出決定后,即予執行,并報國務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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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貨幣政策情況和金融業運行情況的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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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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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全部資本由國家出資,屬于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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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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