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條
不屬本規定第二條規定,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有合法收入的從業人員,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10%的比例繳費,首次投保或中斷繳費3個月以上續保的,6個月內只能使用個人醫療賬戶資金支付醫療費用,不能使用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 上述人員首次投保時,按當月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補繳自1998年7月至投保前一個月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其1998年6月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及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視同基本醫療保險年限。
|
第六十八條
用人單位與參保人員之間,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與參保人員之間發生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爭議時,由爭議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相關部門處理。
|
第六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
第七十條
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保障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保障辦法另行制定。 非本市城鎮戶籍的從業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另行制定。
|
第七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廈門市人民政府1999年7月1日頒布的《廈門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