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市、縣(市)設立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全體享受社會保險權利的勞動者負責。 市級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設委員三十五至四十五人,縣(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設委員十五至二十五人。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委員由政府代表、企業代表、工會與勞動者代表擔任。企業代表、工會與勞動者代表人數不得少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四或六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人民政府和工會從委員中提名,委員會通過。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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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會議決議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會議經費由社會保險機構從管理服務費中列支。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日常監督工作,由政府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職能部門擔任,其監督工作受主任委員、副主汪委員領導。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應當制定章程,依照章程進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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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一)社會保險基金的征收、支付情況; (二)社會保險機構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三)社會保險基金的運營情況; (四)管理服務費的提取和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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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享有下列權力: (一)審議社會保險機構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運營情況報告; (二)建議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險基金和管理服務費進行專門審計; (三)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的問題進行查詢,有關機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 (四)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意見,人民政府應將處理結果及時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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