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本市建立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企業自治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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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制度,提高保護意識,依法維護本單位知識產權合法權益。 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保密制度,強化保護措施,簽訂保密協議,保護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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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行業協會應當建立知識產權自律維權機制,應對重大、涉外知識產權糾紛,協助知識產權執法部門、司法部門處理和調解知識產權糾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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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合法經營,客觀、公正開展中介服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出具虛假報告; (二)與委托人串通牟取不正當利益; (三)就同一內容接受利害關系人雙方委托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四)未經委托人同意披露其商業秘密; (五)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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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應當建立知識產權內部監管機制,快速化解知識產權糾紛,禁止侵犯知識產權的商品在網上交易,維護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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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博覽會、展會的主辦單位應當依法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參展商不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博覽會、展會的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參展商知識產權備案和公示制度,并與參展商簽訂知識產權保護協議,按有關規定對參展項目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審查;參展商未提供知識產權證明文件的,主辦單位可以依照合同約定取消其參展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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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商品貿易流通市場主辦單位應當制定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制度,培育商戶的知識產權意識,配合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開展宣傳教育、市場檢查和行政執法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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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在開展招商引資、對外投資、產品或者技術進出口業務時,應當及時檢索、查詢有關國家或者地區的相關知識產權狀況,遵守其知識產權保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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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涉及知識產權的廣告核查制度。廣告涉及的知識產權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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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知識產權潛在風險評議機制,對使用國有資金、涉及國有資產數額較大以及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經濟、科技、文化活動,應當進行知識產權評議。 知識產權評議的具體辦法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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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組織企業、行業協會等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預警和導航機制,加強對重點行業、重點領域、重點企業、重點產品的國內外知識產權狀況、發展趨勢、競爭態勢的研究、監測和發布、反饋,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為產業和企業知識產權布局及時提供知識產權預警導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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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服務業市場規范體系,完善行業信用評價、誠信公示和失信懲戒等機制;加強對服務機構和人員的執業監督與管理,引導建立行業自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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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知識產權執法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協調與聯動機制,完善知識產權保護信息共享平臺、舉報投訴平臺和工作通報制度,建立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和司法的案件文書送達、非訴強制執行、證據收集和法律適用等協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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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查處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時,對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配合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開展執法工作,及時制止、處置妨礙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執行公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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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將知識產權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的重要內容,在規定時間內依法公開違法行為的主要事實、處罰依據和處罰結果等案件信息,并將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納入社會征信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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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與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等單位的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對接機制。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以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委托,調解知識產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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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服務制度和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維權機制,依法受理維權援助申請,為申請人提供知識產權法律事務咨詢、糾紛調解方案等服務,對符合條件的知識產權維權申請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資金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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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濫用權利,影響他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當事人、其他直接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相關管理部門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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