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借款人對其出質專利權可以向貸款人直接質押貸款,也可以采取擔保組合等方式向貸款人質押貸款。省科技廳將設立專利權質押風險補償資金,用于補償金融機構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專利權質押貸款過程中的貸款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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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借款人以專利權出質取得的信貸資金只能用于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建設、運營、管理,技術改造,流動資金周轉等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用于有價證券、基金、房地產、期貨等投資經營活動及監管機構禁止的其他資金用途,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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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申請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的借款人除符合《貸款通則》規定的要求之外,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專利權做質押,具有專利實施能力和獲利能力的企事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二)注冊地位于青海省行政區劃范圍,成立時間須在一年(含)以上,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員工隊伍穩定; (三)產權清晰,組織架構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經營規范; (四)借款人必須是合法專利權人。如果一項專利有兩個以上的共同專利權人,借款人應書面征得全體專利權人授權同意。 (五)借款人應當書面承諾專利權質押期間不得轉讓,如授權許可第三方使用專利權時須經貸款人同意,取得的收益應首先用于歸還貸款;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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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用于質押的專利權(以下統稱“設質專利權”)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依法授予的專利權,且處于法定有效期限內; (二)設質專利權必須產權清晰,能夠辦理質押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在公開產權交易市場掛牌交易,且易于處置的; (三)設質專利權屬于兩個以上共同專利權人的,須提供全部共有權利人同意質押的合法有效書面文件; (四)設質專利權至少有1項專利應已進行2年(含)以上的實質性實施,且至借款人申請貸款時設質專利仍在使用,且具有盈利能力; 獲得青海省專利獎以上獎勵的設質專利權,其使用時間可在1年(含)以上; (五)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不得用于設質專利權的有: (一)專利權啟動無效宣告程序的; (二)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或者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 (三) 專利權涉及國家安全與機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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