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檔案工作沒有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未按有關規定建立檔案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規定,不按規定歸檔或者不按期移交檔案的; (三)檔案庫房缺乏防護設施,危及檔案完整與安全以及明知檔案面臨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 (四)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泄露秘密,造成檔案損失的。 前款第三項所列行為違反治安、消防等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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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丟失和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于國家所有檔案的; (二)涂改、偽造檔案的; (三)倒賣檔案牟利或者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的; (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規定,擅自出賣或者轉讓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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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檔案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檔案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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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造成檔案損失的,檔案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賠償。賠償標準,由檔案管理部門組織的專家鑒定后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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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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