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
市、區(縣)、街道辦事處(鎮)成立黨委主要領導任組長,人大、政協、紀檢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以及居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紀檢干部組成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監督委員會,定期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情況檢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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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鎮)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舉報投訴制度。對舉報投訴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情況通知舉報投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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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及其經辦機構應當每季度通過新聞發布會、張榜公示、報紙、電視等方式向社會公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醫藥費用支付標準、補償對象及數額,保障參保人的參與、知情和監督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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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實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定期財務檢查制度。財政部門定期檢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使用運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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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實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定期審計制度。審計部門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納入年度審計計劃,實施專項審計,并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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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運行情況、工作效能等每年進行1-2次專項考核評估,并定期向本級監督委員會報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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