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參保農牧民按規定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 繳費基數按照全州上年度農牧民人均純收入的60%確定。繳費基數每年調整一次(全州農牧民人均純收入以州統計局公布數據為準)。 繳費比例合計為15%,由參保個人和財政按比例分擔。具體分擔比例為:個人繳納比例10%;財政補貼比例5%。有條件的村鎮可承擔個人繳納比例中的2%—5%(村鎮經濟組織補貼比例由各鄉鎮確定)。 農村牧區養老保險以一個年度為繳費期,參保人員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時足額繳費,不得逾期繳納或漏繳、少繳。財政承擔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并及時足額劃撥到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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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 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繳費基數的10%建立。個人賬戶計息利率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的利率執行。財政承擔資金全部納入社會統籌基金,用于支付參保農牧民基礎養老金、基本養老金調整所需費用以及個人賬戶儲存額用完后繼續支付的個人賬戶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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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農牧民應按規定辦理參保手續。 (一)農牧民應攜帶戶口簿、身份證等相關證件,到所在村(社)委員會辦理參保手續。 (二)村(社)委員會核實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填寫《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上報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審核確認。 (三)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審核確認后,報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信息數據庫,核發《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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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費實行全額征繳。 參保農牧民可采取按季度或按年度繳費的方式,憑《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手冊》到所在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繳納養老保險費。跨年度繳納的,除一次性繳清欠繳金額外,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的利率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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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因戶口遷移等原因不再具備參保資格時,應及時變更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無法轉移的,將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息和)一次性退還本人,同時終止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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