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參保居民繳納的基本醫保費和政府補助資金共同構成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醫保基金)。 醫保基金由統籌基金和門診帳戶兩部分組成。統籌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參保居民住院和規定門診病種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門診帳戶每人每年20元,用于支付參保居民的門診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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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由個人支付;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符合規定的費用,由醫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居民住院醫療費用醫保基金起付標準按照不同級別的定點醫療機構劃分為: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200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400元;三級定點醫療機構600元;異地轉診(市外)700元。在一個醫保結算年度內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標準按以上標準的50%執行。 參保居民在不同級別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居民醫保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在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住院,醫保基金支付70%; (二)在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保基金支付60%; (三)在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保基金支付50%; 經批準外轉(市外)就醫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醫保基金支付40%。 一個自然年度內參保居民享受住院醫療待遇最高支付限額暫定為6萬元,其中基本醫療保險2.4萬元,大額醫療保險3.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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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參保居民連續繳費每滿5年,居民醫保基金支付住院和門診病種醫療費用的比例提高2%,以此類推,最高不超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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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參保居民經鑒定符合條件的門診病種,其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居民基本醫保基金支付50%。一個自然年度內居民基本醫保基金支付門診病種和住院費用合計金額,超過年度基本醫保最高支付限額符合規定部分,由大額醫療保險按規定比例支付。 居民門診病種管理辦法和大額醫療保險管理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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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除急診外,參保居民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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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急診是指危、急、重病人在門診的緊急治療。參保居民經門診緊急治療后不需要住院的,其急診費用由個人負擔;經門診緊急治療后住院的,其符合規定的急診費用可并入住院費用;經門診緊急搶救無效死亡的,其符合規定的急診費用醫保基金按規定比例支付。 在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急診住院醫療費用按三級定點醫療機構支付標準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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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參加居民醫保的大中專生、中小學生、少年兒童發生無其他責任意外傷害的住院醫療費用,納入居民醫保基金支付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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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參保居民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治療的;(二)自殺、自殘的(精神病除外); (三)斗毆、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致傷病的;(四)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由他方承擔醫療費賠償責任的; (五)屬于工傷保險(含職業病)或生育保險支付范圍的;(六)按上級有關規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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