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組成仲裁庭,實行一案一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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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處理下列爭議案件應當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設首席仲裁員: (一)十人以上集體勞動、人事爭議; (二)有重大影響的爭議; (三)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由三名仲裁員組庭處理的其他案件。 簡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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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記錄人員在仲裁庭上負責案件庭審記錄等相關工作。 記錄人員不得由本庭仲裁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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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仲裁庭組成不符合規定的,仲裁委員會應當予以撤銷并重新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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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有專門的仲裁場所。仲裁場所應懸掛仲裁徽章,張貼仲裁庭紀律及注意事項等,并配備必要的辦案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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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當事人和旁聽人員應當遵守仲裁庭紀律,未經仲裁庭許可,不得進行錄音、錄像、拍照以及其他妨礙庭審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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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仲裁員在仲裁活動中應當著正裝,佩戴仲裁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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