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江西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總體規劃》(贛府發[1999]27號),為積極穩妥地實行我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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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即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我市財政、企業和個人承受能力,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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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建立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堅持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與我市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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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全市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暫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待條件成熟后逐個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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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全市統籌,統一按本辦法實施。目前暫分別以市本級、縣(市)為統籌單位,章貢區不為統籌單位,納入市本級統籌。市本級、各縣(市)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及相關管理辦法。條件成熟后逐步過渡到全市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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