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保障目標,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桂政發〔2007〕37號)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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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指政府組織實施,以家庭繳費為主,財政給予適當補助,以大病統籌為主的社會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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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低水平起步,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籌資水平和保障標準,重點保障城鎮非從業居民的大病醫療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堅持自愿原則,充分尊重群眾意愿;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堅持統籌協調,做好各類醫療保障制度之間基本政策、標準和管理措施等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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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柳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柳州市市區及柳江、柳城、鹿寨、融安、融水、三江六縣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險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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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管理和監督。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實施。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完善醫療服務收費標準和藥品價格管理辦法,并根據發展需要安排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專項建設經費。 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政策,積極主動做好財政補助的安排、撥付和基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人事、編制部門負責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人員編制配備和人員錄用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協助確認居民城鎮戶籍。 教育部門負責組織職業高中、中專和中小學等全日制在校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衛生部門要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加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設,加強醫療服務監管,規范醫療服務行為,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優質價廉的服務。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深化藥品流通體制改革,為參保居民提供優質價廉的藥品。 民政部門負責做好城鎮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等困難居民的認定工作,協助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學校提供相關資料,同時做好城鎮特困群體醫療救助工作。 殘疾人聯合會負責重度殘疾人員的認定,并協助提供相關資料。 各城區、縣人民政府(含高新、陽和等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承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宣傳動員、申報登記、材料審核、信息錄入變更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社會保障卡發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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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縣財政補助資金由市、縣財政部門每年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中央、自治區財政補助資金由市財政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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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不抵支的,由市政府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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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為確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順利啟動和實施,市、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經費分別列入市、縣本級財政預算。 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辦公等相關經費,由縣區人民政府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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