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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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婦女應當自尊、自信、自立、自強,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認真履行憲法、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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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 公民應當尊重和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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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狀況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婦女事業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為婦女權益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經費保障,安排婦女權益保障專項經費,并隨經濟社會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相應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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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對保護婦女合法權益作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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