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是按國家有關規定向用人單位和個人征繳的,用于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專項資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兩部分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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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基金利息收入; (三)按規定征收的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共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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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個人醫療帳戶: (一)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 (二)用人單位為參保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以本人上年度繳費工資為計算基數,由市醫保中心根據參保人員的性質和年齡分段按下列比例計入個人帳戶: 1、參保人員年齡在45周歲(含45周歲)以下的按1%劃入; 2、參保人員年齡在45周歲以上的按1.6%劃入; 3、退休人員按本人退休費(養老金)的3.6%劃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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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參保人員的實足年齡按照組織部門的“三審定”結論和市人事勞動保障部門的檔案記載,以上年度12月31日的年齡計算為準,年初一次性核定,當年內個人帳戶的計入比例不作變動,在下年度核定時統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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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經市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批準退休的人員,繳費時間達到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的,從到市醫保中心正式辦理在職轉退休手續的下月起,個人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對符合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達不到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的,應由參保單位或個人按退休當月工資總額的8%補交到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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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為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但只能用于基本醫療,不得提取現金(不包括異地居住參保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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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參保人員因工作調動(調離中衛城區的),其個人醫療帳戶的結余資金可在辦理手續后的次月申領個入帳戶資金,死亡的可依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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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市醫保中心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帳戶,并制發《中衛市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證》(以下簡稱《醫療保險證》)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結算卡》(以下簡稱ic卡)。參保人員個人醫療帳戶資金余額用完后,ic卡暫停使用,醫療費用由個人用現金支付,個人帳戶資金補足后,ic卡恢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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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參保人員應妥善保管ic卡。tc卡遺失、毀損的,應及時到市醫保中心申請掛失和補領新卡。市醫保中心應在接到補領新卡申請7日內為其制發新卡,在此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自付。因未及時申請ic卡掛失的,造成的后果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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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計息辦法。當年籌集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歷年結存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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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納入財政社會保險專戶,實行 “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市醫保中心要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審批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及統籌基金超支預警報告制度,其事業經費不得從基金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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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機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接受市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用人單位、工會、醫療機構和有關專家組成的“中衛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定期聽取市醫保中心關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運行及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服務管理情況的工作匯報,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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