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推動我市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促進勞動力有序流動,規范企業用工行為,使用人單位和勞務人員建立相對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據《河北省勞務派遣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冀勞社[2003]73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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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辦法》及本細則中所稱勞務派遣企業是指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通過承包或向生產單位派遣勞務獲得經濟收入,為勞動者發放工資,繳納社會保險的經濟組織;勞務派遣是指企業(含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有限公司)向用人單位輸出勞務人員,從事社會勞動并取得勞務收入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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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以勞務派遣形式提供勞務服務為經營項目的企業和使用勞務的用人單位按《辦法》及本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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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勞務派遣企業依據批準的章程進行經營管理活動。未經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不得從事職業介紹活動,不得違反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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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級勞動保障、財政、工商、稅務部門應當鼓勵發展勞務派遣企業,加強工作協調,及時溝通勞務派遣企業設立和管理等情況,并在資金、稅費、信貸、場地等政策方面積極為勞務派遣企業的發展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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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勞務派遣企業要在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各項業務工作,必要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組織工商、稅務等部門聯合對勞務派遣企業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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