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障城鎮職工生育和接受計劃生育手術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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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為其職工、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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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管理工作。人口與計劃生育、衛生、財政、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育保險的其他有關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理生育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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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保證為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兌現生育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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