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支付的工資性補貼,納入工資總額,計入成本。 工資性補貼標準為勞動合同制工人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十五,補貼額不足十元的,按十元發給。 補貼人員包括:學徒期滿轉正定級和重新就業試用期滿考核定級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勞動合同制工人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病假以及產假、法定假日、法定醫療期間的補貼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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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重新就業改變工種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試用期間的工資待遇,在執行不低于二級工工資標準的前提下,低于本人待業期間最后一個月待業救濟金標準的,可按救濟金標準就近向上靠入本企業相應的工資等級標準。試用期滿重新考核定級。 考核定級在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指導下,由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組織考核評定。 重新就業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試用期間的獎金、各種補貼(不包括工資性補貼)等待遇,與本企業同工種的原固定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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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患職業病和因工負傷的劃分、確定,與固定工相同。醫療終結,經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致殘的,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按已頒發的《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規定》執行。各用工單位應繼續按規定逐月繳納退休養老基金,直至本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轉入社會勞動保險機構時止; (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合同期內由企業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照發原工資。終止合同時,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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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的劃分:在本企業工作三年以內的醫療期為三個月,工作四年至十年的在三個月醫療期基礎上每年增加半個月;工作十一年至二十年的每年增加一個月,但醫療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二十年以上的(含二十年)醫療期可延長至十八個月。醫療期的計算辦法,按國家規定執行。 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的醫療補助費,按以下標準發給:在本單位工作三年以內的按本人三個月的標準工資額發給,工作三年及三年以上的,每一年再按本人半個月的標準工資額加發。醫療補助費總額最多不得超過六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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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待業期間的各項待遇,按國務院《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及《黑龍江省實施〈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細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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