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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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本規程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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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稱“行政復議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部門及人員調查取證,調閱有關文檔和資料; (三)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 (四)辦理一并請求的行政賠償事項; (五)擬訂、制作和發送行政復議法律文書;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督促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 (八)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和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備案事項; (九)研究行政復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行政復議意見或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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