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建筑行業從業人員切身利益,確保建設工程勞動保險金來源,解決建筑行業建設工程勞動保險金負擔不平衡的問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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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勞動保險金(以下簡稱勞保金),是指工程造價費用中,用于為職工繳交社會保險和支付職工勞動保險的費用。 勞保金包括基本金和調劑金。基本金是按勞保金用途使用的基本款項;調劑金是調劑施工企業勞保金收支缺口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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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在本市轄區內從事新建、改建、擴建、維修和技術改造等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應當執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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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市建筑行業勞動保險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勞保辦)負責勞保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財政部門配合做好勞保金管理的相關工作。 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市勞保辦做好本轄區內勞保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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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勞保金按施工合同價乘以工程造價勞保金計費系數計算,在施工合同價中單列。屬招標項目的施工合同價按中標價計算。工程結束后,勞保金按工程結算終審價乘以勞保金計費系數計算,收付雙方應當按照多退少補的原則結清勞保金。 勞保金計費系數按省工程計價依據和省、市工程計價有關文件規定確定。現行安裝工程的系數為1.77%,其他工程的系數為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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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勞保金按9:1的比例分為基本金和調劑金。 基本金由建設單位支付給施工企業。 調劑金由建設單位繳交給市勞保辦后,市勞保辦按7:3的比例分別以對應項目調劑和年度調劑方式撥付給施工企業,調劑后有剩余的,轉為風險積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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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施工企業應當在本市轄區內的銀行設立固定的勞保金銀行賬戶,專門用于勞保金的收付。勞保金應當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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