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勞動保障監察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時,應當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監督。 前款規定的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與勞動保障監察有關的工作。
|
第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受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中的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依法參加執法資格考試并取得執法資格。
|
第六條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履行職能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協助,用人單位應當配合。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查處重大違法行為或組織專項執法檢查時,應當邀請同級工會組織派員參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