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暫住人口管理,保障暫住人口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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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暫住人口的登記、辦證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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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暫住人口,是指下列人員: (一)來本市暫住的外地人員; (二)常住戶口不在本市碑林、新城、蓮湖、雁塔、灞橋、未央區(以下簡稱城六區)而到城六區居住的本市其他區縣的人員; (三)常住戶口在本市城六區而到臨潼區、閻良區及市轄縣居住的人員; (四)常住戶口在臨潼區、閻良區及市轄縣而離開本人戶口所在地的鄉鎮到除城六區以外的其他鄉鎮居住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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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是本市暫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機關。公安派出所負責本轄區內暫住人口的登記、發證及日常管理工作。 勞動保障、計劃生育、工商、教育、民政、建設、房產、商貿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暫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本轄區暫住人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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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公安派出所根據需要設立暫住人口管理站,聘用戶口協管員。暫住人口管理站和戶口協管員接受公安派出所的領導,具體承擔暫住人口的登記、辦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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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暫住人口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依法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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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招用、留宿暫住人員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做好暫住人口管理的有關工作,接受公安機關的檢查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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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暫住人口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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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對暫住人口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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