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許可從事職業介紹和勞務派遣活動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造成較大社會危害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職業介紹機構和勞務派遣機構超越行政許可范圍從事職業介紹和勞務派遣活動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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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辦理備案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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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情形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三)、(六)和(七)項所列情形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用人單位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八)項所列情形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被扣押證件或者被收取財物,并可按被扣押證件或者被收取財物的勞動者人數,對用人單位處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所列情形的,按照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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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職業介紹機構有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列情形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職業介紹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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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勞務派遣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勞務派遣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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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職業介紹機構、勞務派遣機構和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勞動者或者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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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勞動力市場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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