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年滿60周歲及以上、戶籍遷入年限連續滿5年及以上、無社會養老保障(農村養老保險除外)的城鄉居民,可按下列辦法一次性參保繳費并享受待遇: (一)繳費年限為本人實際年齡計算至75周歲,不足5年或75周歲以上的人員按5年計算。 (二)參保人員的繳費標準和財政補貼標準按第七條規定確定。按實建立個人賬戶和補貼賬戶。 (三)待遇按個人月繳費標準和財政月補貼賬戶標準之和確定。養老金支付、個人賬戶處理按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執行。 按上述辦法參保的人員,須在各統籌地規定時間內辦理一次性繳費手續,逾期不再受理。 按上述辦法參保的人員,不再享受城鄉老年居民生活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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