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就醫制度。已取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可作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資格審查合格,可作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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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基本信息和與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費用的結算實行網絡系統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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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參保人員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應到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辦(科)交驗本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診療手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IC卡及有效證件,經審核后辦理住院手續,并預繳個人自負費用。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屬于基金支付的,由醫保經辦機構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應由個人自負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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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參保人員住院后確需轉院治療的,由住院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轉院轉診單,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批準后方可轉院診療。未經審核自行轉院診療的醫療費用全部自負。 經批準轉外地就醫的醫療費用,參保個人先自負10%,憑醫療費用結算發票、住院病歷、檢查單和逐日清單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本試行辦法的三級醫院標準規定辦理住院費用結算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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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住院期間,定點醫療機構應向參保人員本人提供住院醫療費用逐日清單,以示告知、確認,未經參保人員或家屬確認的醫療費用,參保人員或家屬有權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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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參保人員住院治療符合出院指征的,應遵醫囑出院;拒不遵醫囑出院者,自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通知出院的第二日起的醫療費用全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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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按《湖南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用藥范圍操作手冊》和湘勞社發[1999]283號文件及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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