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執行省有關規定。超出省規定以外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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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制度。本著就近就醫、方便就醫和減少就醫成本的原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主要在社區,實行單家門診定點、單家住院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的辦法和逐級轉診轉院制度。參保城鎮居民可在居住地的社區或附近社區的定點衛生服務站中選擇一家作為門診醫療機構就診,選擇一家等級醫療機構(本市、縣區的定點醫院)作為住院醫療機構住院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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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不實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制度。如省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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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含社區定點衛生服務站,以下同)應制定和完善必要的制度,加強醫務人員的業務技術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堅持因病施治,科學用藥,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合理收費,不得濫開藥,濫檢查,濫收費,不得隨意放寬入院指征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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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與各定點醫療機構簽訂醫療服務協議。定點醫療機構違反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協議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或追回違規資金;情節嚴重的,終止協議,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其定點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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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定點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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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住院和規定項目內的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和特殊用藥、特殊材料需先經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辦審批(搶救可先住或先用后批),再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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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其轉診轉院、特檢特治和特殊用藥、特殊材料等醫療費用不予支付(急診搶救除外)。但急診住院必須于3日內補辦審批手續,搶救住院必須于5日內補辦審批手續,否則其醫療費用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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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因確屬病情需要轉往市外醫院就醫診治的,須經定點醫療機構簽署轉診轉院審批表,由本人申請,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辦理轉診轉院手續,方可轉診轉院。轉院時間一般不超過30天。市外原則上不得轉往外商投資醫院、非全民所有制醫院(診所)。轉診轉院醫療費用由就診人員現金墊付,憑轉診轉院審批表、醫囑、費用清單復印件、有效票據等,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審核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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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效期內,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民辦學校)、中小學校、幼兒園等全日制在校學生放假回原籍(市外)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非定點醫院支付標準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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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實現計算機系統聯網,各定點醫療機構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聯網操作。參保城鎮居民憑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及IC卡直接在定點醫療機構刷卡結算。定點醫療機構按月將醫囑、費用清單、處方、有效票據等送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核撥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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