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市勞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職業介紹機構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受理職業介紹機構的注冊登記、變更、年審、注銷等事宜; (二)負責從業人員資格培訓和考核發證工作; (三)負責社會職業介紹機構的統計報表和檔案管理工作; (四)受理群眾的投訴和信訪處理工作; (五)監管職業介紹機構的運行和查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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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職業介紹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統計報表工作,報表必須真實、準確、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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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此條廢止)注15(注15:此條原文為:第二十四條 職業介紹機構必須參加職業介紹主管部門指定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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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職業介紹機構作為特種行業單獨注冊和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不得兼營其他業務。其他單位不得以兼營項目辦理勞務人才信息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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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職業介紹機構未經允許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不得承包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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