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生育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層次相同。 生育保險費率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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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我市生育保險費率為O.7%,繳費基數與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相同。用人單位在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同時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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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全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委托用人單位開戶銀行代扣,也可以直接受理用人單位以支票或現金形式的繳納。 生育保險費不得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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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儲存額的利息收入; (三)延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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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生育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單獨設賬,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 生育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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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按以下渠道列支: (一)國家機關、財政補助的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納入財政預算,在單位綜合財政預算中列支; (二)非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在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 (三)企業在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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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生育保險業務所需的人員經費、辦公經費等由同級財政給予預算保障,不得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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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全年生育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向社會公布生育保險費征收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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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提倡和鼓勵社會各界捐助生育保險基金,支持發展生育保險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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