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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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以及戶籍在本省而離開本省行政區域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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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是每個公民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有共同的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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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計劃生育工作,堅持以宣傳教育、避孕、經常性工作為主的方針,輔以必要的行政、經濟措施,引導公民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計劃生育工作,依靠科學技術進步,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并與發展經濟、幫助公民勤勞致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建立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具體實施的工作機制,為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開展生產、生活、生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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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負責實施本條例,將人口計劃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實行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負責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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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確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先進地區在經費上予以激勵的機制;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計劃生育工作在經費上予以重點扶持。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獎勵專項經費和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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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本條例貫徹實施不力的地區或者單位,由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限期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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