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
勞動保障聯絡監督監察員是指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鄉鎮勞動保障所聘請的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的人員。主要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時掌握用人單位、勞動者和離退休人員的勞動保障信息,推進勞動保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開展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提供勞動保障政策咨詢服務; (二)協助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做好相關工作; (三)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社會保險推廣工作; (四)協助做好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五)采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保障基礎信息; (六)協助就業管理機構對人力資源進行調查摸底以及就業培訓和就業困難群體的再就業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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