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共享法人基礎信息,應當通過廣州市電子政務外網平臺接入廣州市電子政務數據中心信息共享交換平臺。 行政機關首次接入廣州市電子政務數據中心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應按照廣州市電子政務數據中心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接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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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市機關信息網絡中心負責對行政機關提交的法人基礎信息進行分類整理與比對,形成本市法人單位基礎信息庫,供本市行政機關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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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法人基礎信息共享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行政機關根據本單位的行政職能和業務需求向市信息化辦公室提出信息共享申請。 (二)市信息化辦公室依據申請單位的行政職能和業務需求,確定可共享信息的內容及范圍,并在10個工作日內答復申請單位,同時告知相關法人基礎信息提供部門;不同意信息共享申請的,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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