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地方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地方養老保險基金在財政部門開設“地方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財政與社會保障部門的雙印鑒管理。地稅部門征收的地方養老保險費轉入“地方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財政部門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出賬戶撥付基金。 地方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同期利率計息,利息按規定轉入地方養老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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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社會保障部門為參保人建立地方養老保險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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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單位在申報、變更、終結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辦理申報、變更、終結地方養老保險關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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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工作人員,在本辦法實施后流動至已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的,需補繳本辦法實施后至離開機關事業單位前的地方養老保險費。 在本辦法實施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再流動至已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的,補繳進入機關事業單位至離開機關事業單位前的地方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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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仿宋已參加地方養老保險的參保人流動至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并在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的,其地方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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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地方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額征收、全額撥付,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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