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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華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章 參保登記和保險費繳納

第五條 學生的參保登記和保險費繳納
  (一)在校學生以學校為單位集中參保登記(登記表見附件一), 學校負責參保學生登記信息錄入工作。
  (二)學校負責本校學生(除困難家庭學生外)醫療保險個人繳費資金的收繳和匯總工作。每年9月30日前,將個人繳費資金剔除學生意外傷害保險的商業保險費后(意外傷害保險的商業保險費由承辦的商業保險公司向學生收取),繳入金華市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然后將銀行繳款單、《參保人員與繳費花名冊》、連同信息電子文檔向市醫保處申報參保,領取繳費人員發票,并發放給繳費學生。
   (三)《試行辦法》所稱“困難家庭學生”與教育部門困難學生資助認定政策一致。
   困難家庭學生,學校應單獨造冊,報主管教育部門審核,財政部門核定,其個人繳費部分政府補助資金,由主管政府財政部門于當年10月31日前劃撥到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金華市財政局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下同)。市醫保處于當年11月30日前將困難學生意外傷害保險的商業保險費轉劃給承辦的商業保險公司。
第六條 各鄉(鎮)、街道居民的參保登記和保險費繳納
   (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居民(以戶口為準)的參保登記、信息審核和錄入工作,并將參保人員名冊連同信息電子文檔向市醫保處申報參保。
 (二)居民(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外)應持戶口簿(被征地農民還需持《金華市區被征地農民保障手冊》)到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參保登記,填寫《金華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信息登記表》(以下簡稱《參保登記表》,見附件二)后;需銀行代扣保險費的,持《參保登記表》和本人身份證到市醫保處指定銀行簽訂委托扣款協議;不需銀行代扣保險費的,每年4月至6月到市醫保處指定銀行繳納。
在銀行現金繳納保險費的,繳費時由銀行直接打印繳費發票;委托銀行代扣保險費的,在當年的8至10月,可持身份證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取發票。
第七條 其它人員參保登記和保險費繳納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除在校學生外),分別持《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到所在區民政、殘聯部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民政、殘聯部門負責參保登記信息錄入工作,每年6月20日前,將《參保人員名冊》送同級財政部門核定, 6月30日前,將核定后的《參保人員名冊》,連同信息電子文檔向市醫保處申報參保。其個人繳費部分政府補助資金,由戶籍所在地區財政局于當年7月31日前劃撥到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二)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三年以上人員共同在市區生活的非市區城鎮戶籍的配偶及子女(除在校子女外),持戶口簿到市醫保處辦理參保手續。
參保登記后,可持《參保登記表》到市醫保處指定銀行簽訂委托扣款協議,由銀行代扣保險費;也可于每年的4月至6月到市醫保處指定銀行繳納。在銀行現金繳費的人員,繳費時由銀行直接打印繳費發票;委托銀行代扣保險的人員,在每年的8至10月,持身份證到市醫保處領取。
第八條 市醫保處為參保繳費居民(除在校學生和其它未成年人外)制作《金華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卡》(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卡”),參保居民憑身份證到參保登記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民政、殘聯部門領取。
第九條 醫保年度內新參保的人員,持戶口簿等相關材料到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參保登記,按當年的繳費標準繳納醫療保險費。
第十條 不在校的未成年人,在繳費期(4至6月)內滿18周歲的,下一年度的繳費標準和享受待遇改按《試行辦法》第八條、第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學生,參加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后,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向所在學校申報,學校匯總后于當年10月底前向市醫保處申報,市醫保處審核后于11月底前將當年個人繳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費的三分之一予以退還;其他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參加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后,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向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申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匯總后于當年7月底前向市醫保處申報,市醫保處審核后于9月底前將當年個人繳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費的二分之一予以退還;同時將這些人員名單以電子文檔的方式反饋給各區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終止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保關系。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已預繳次年基本醫療保險費,在預繳期內發生戶口遷出市區或死亡等情形的,可憑相關證明材料辦理退費手續。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在保險年度內實現就業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已繳納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做退費處理,但可折算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第十四條 公民身份號碼原則上以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號碼為準,參保人員登記的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持相關證明到市醫保處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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