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跨縣(市、區、旗)轉移的,轉出地縣級社保機構應將其新農保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轉入新參保地,由新參保地為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參保人員轉移到尚未開展新農保試點地區的,其新農保關系暫不轉移,個人賬戶做封存處理,儲存額按有關規定繼續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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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參保人員須持戶籍關系轉移證明、居民身份證原件等有關材料,到轉入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參保表》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表》(以下簡稱《轉入表》)。村協辦員負責檢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并按規定時限將《參保表》和《轉入表》及有關材料上報鄉鎮事務所。轉入地鄉鎮事務所審核無誤后,應將參保、轉移信息及時錄入農保信息系統,按規定時限將《參保表》和《轉入表》及有關材料上報縣級社保機構。轉入地縣級社保機構應按規定時限向轉出地縣級社保機構寄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接收函》(以下簡稱《接收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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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轉出地縣級社保機構接到《接收函》后,應對申請轉移人員相關信息進行核實,符合轉移規定的,應按照第二十七條有關規定,于次月通過指定金融機構將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劃撥至轉入地縣級社保機構指定的銀行賬戶,并注銷申請轉移人員參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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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轉入地縣級社保機構確認轉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足額到賬后,應及時告知轉入人員,并進行實收處理、為轉入人員記錄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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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年齡,需要跨縣(市、區、旗)遷移的,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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