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個人繳費與財政補助相結合的辦法統一籌集,統籌標準為成年居民每人每年320元、在校學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每人每年90元。個人繳費標準和財政補助辦法如下: (一)超過法定勞動年齡(男60周歲、女5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居民,由個人繳納120元,財政補助200元。 (二)在法定勞動年齡段(18周歲及以上,男59周歲、女49周歲及以下)的其他非職工居民,由個人繳納200元,財政補助120元。 (三)在校學生和18周歲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在校學生和未成年人),由個人繳納30元、財政補助60元。 (四)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職工家庭,以及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家庭(以下統稱低保、特困和重殘人員家庭),成年居民由個人繳納80元,財政補助240元;在校學生和未成年人由財政全額補助。 戶籍關系從異地遷入市區的城鎮居民,遷入未滿2年的,不享受財政補助,統籌費用由個人全額負擔;滿2年的,從下一結算年度起按本辦法規定享受財政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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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財政補助資金,在校學生和未成年人全部由市級財政負擔;成年居民由市、區兩級財政按照6:4的比例分擔。 財政補助資金按照核定的參保人數和分擔比例列入年度預算安排,直接劃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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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結算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個結算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為居民參保登記、繳費期。 2007年啟動時,登記、繳費期為5月25日至6月25日,醫療保險待遇自7月1日起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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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屬于參保范圍的城鎮居民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登記、繳費手續。其中,成年居民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到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和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所、站(以下統稱勞動保障服務機構)統一辦理;在校學生由所在學校統一辦理。 辦理登記、繳費手續時,應當提供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嬰兒出生證明等資料;低保、特困和重殘人員家庭需提供相應證件,其中,低保、特困家庭應提供《南通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南通市特困職工證》,重殘人員除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外,還須提供傷殘等級達到1~6級的《南通市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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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負責參保登記工作的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和學校,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參保人員信息數據報送市醫保中心。 市勞動保障部門通過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和學校,向每個參保居民發放《南通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病歷》和社會保障卡等就醫證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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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參保居民應當按照結算年度和規定的繳費期,一次性繳納由個人負擔的醫療保險費。 在校學生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所在學校統一代收;成年居民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可持本人社會保障卡,到市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銀行儲蓄網點或者所在地勞動保障服務機構繳納;但涉及保險關系和繳費標準變更的,必須到所在地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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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學校和指定的銀行儲蓄網點代收醫療保險費,應當向參保居民出具由財政部監制的專用票據,并在規定時間內全額解繳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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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屬于參保范圍的城鎮居民應當按規定及時、連續參保,不間斷繳費。 本辦法實施后,未按規定及時參保或參保以后中斷繳費的,須在重新提出申請6個月后辦理參保或續保手續,并補繳按規定應當參;蛑袛鄥⒈F陂g由個人負擔的醫療保險費。中斷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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