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和健全深圳市的醫療保障體系,保障勞務工的合法權益,促進深圳經濟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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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進行勞務工合作醫療試點的布吉、龍崗、龍華、沙井四個街道辦事處轄區內從事制造業的企業(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務工。 本辦法所稱參加單位,是指已參加勞務工合作醫療的用人單位。 本辦法所稱參加人,是指已參加勞務工合作醫療的勞務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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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勞務工合作醫療遵循低水平、廣覆蓋、高效率、逐步推進以及合作醫療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現收現付、當年收支平衡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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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建立勞務工合作醫療基金,不建立個人帳戶。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 因疾病暴發流行、嚴重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以及在勞務工合作醫療試點期間,基金不敷使用時,由政府財政給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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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與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衛生部門)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勞務工合作醫療政策制定和基金監督,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社保機構)負責基金籌集、管理和費用結算。 衛生部門負責勞務工合作醫療服務管理,合理布局醫療網點,通過招標或其他途徑確保目錄內藥品供應,以及協助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在街道辦區域內選定一家牽頭醫院。 各級定點醫療機構負責按規定為勞務工合作醫療參加人提供醫療服務。牽頭醫院除按規定為勞務工合作醫療參加人提供醫療服務外,負責與街道辦區域內其它定點醫療機構的門診醫療費用結算,并負責辦理參加人到街道辦區域外就醫的轉診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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