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 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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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二)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 (三)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申請延期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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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 安全培訓時間不少于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準、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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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申請復審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 申請延期復審的,經復審合格后,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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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一)健康體檢不合格的; (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并經查證確實的; (三)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的; (四)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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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或者延期復審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規定經重新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再辦理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手續。 再復審、延期復審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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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對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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