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保障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技術創新,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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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專利糾紛的行政處理和調解以及有關專利違法行為的查處等專利保護活動,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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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提高全社會的專利意識,嚴格執行有關專利保護的法律、法規,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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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市知識產權局是本市專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縣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市知識產權局的指導下,開展有關專利工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利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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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有關行業協會應當鼓勵會員申請和實施專利,督促會員尊重他人專利權,支持會員維護自主專利權,并為會員提供專利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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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專利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專利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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