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
職業資格證書是勞動者從事相應職業(工種)的資格憑證,是勞動者求職就業、開業登記和用人單位招聘人員的重要依據,也是中國公民境外就業、勞務輸出確認職業技能水平的有效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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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職業資格證書由國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制。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向國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訂購,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規定權限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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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對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合格者,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并頒發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一)證書的核發權限; 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發:全區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區直、中直、部隊單位初級、中級、高級工職業資格證書;末授權地(市)高級工職業資格證書。 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發本地(市)初級、中級工職業資格證書;經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授權,可以核發本地(市)高級工職業資格證書。 (二)證書的辦理程序 職業技能鑒定站(所)將鑒定合格人員名單報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由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審查、匯總并提出發證意見,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打印證書;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驗印后頒發。職業技能鑒定站(所)負責將證書送交鑒定合格人員。 (三)證書填寫格式和編碼方案 職業資格證書編碼、內容填寫應按照國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統一要求執行。 (四)證書驗印 1.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在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處加蓋印章;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發證機關處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職業技能鑒定專用章(紅印);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證書照片右下角處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職業技能鑒定專用章(鋼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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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職業資格證書實行復核制。由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組織實施,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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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招用從事技術復雜以及涉及到國家財產、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費者利益職業(工種)的勞動者,必須從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錄用。 用人單位和職業介紹機構發布技術職業(工種)人員招聘廣告時,在應聘人員應具備的條件中應注明職業資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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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為鼓勵技術工人學習技能知識,提高技能水平,技術工人獲得職業資格證書后,可享受相應待遇。 用人單位技術工人獲得職業資格證書后,由所在單位根據生產實際需要,自行決定聘任。聘任期一般為三至五年,聘期內,每人每月可享受崗位津貼,津貼標準由所在單位自行決定,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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