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居民醫保以家庭(個人)繳費為主,政府適當補助。籌集標準為: (一)普通高校學生、中小學階段在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18周歲以下城鎮居民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90元。其中,個人繳納10元,中央財政補助40元,省級財政補助20元,市、縣區財政補助20元〔對普通高校學生、市屬中小學階段在校學生(含市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市屬幼兒園兒童市級財政補助20元,其他人員市級財政補助8元,縣區財政補助12元〕。 屬于低保對象的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個人不繳費,由財政全額負擔。其中,中央財政補助45元,省級財政補助20元,市級財政補助10元,縣區財政補助15元。 (二)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非學生城鎮居民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170元。其中,個人繳納90元,中央財政補助40元,省級財政補助20元,市級財政補助8元,縣區財政補助12元。 屬于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難居民,個人繳納30元,財政補助14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70元,省級財政補助20元,市級財政補助20元,縣區財政補助30元。 同時具備兩項或兩項以上補助條件的,按照就高原則享受補助,不得重復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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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保給予適當補助。個人繳費和單位補助資金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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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居民醫保財政補助資金中應由市、縣區兩級負擔的資金分別由市、縣區兩級財政列入年度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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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大額補充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為:普通高校學生、中小學階段在校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18周歲以下城鎮居民每人每年10元;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非學生城鎮居民每人每年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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