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正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依法保護各方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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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指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的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失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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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簡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受到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當事人和依法由其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依法應當得到相關賠償的死者近親屬。 本《辦法》所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簡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依法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交通事故責任人、保險公司和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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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當事人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予以確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機動車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承擔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損害賠償責任;機動車未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該機動車方按照本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范圍的金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超過責任限額范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各方當事入的責任,按比例分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損害賠償責任。減輕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減輕80%一90%的損害賠償責任; 2、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減輕60%一70%的損害賠償責任; 3、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40%一50%的損害賠償責任; 4、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20%一30%的損害賠償責任。 (三)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各方當事人的責任,按比例分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進行損害賠償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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