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條
對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的合法權益依法予以保護。 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偽造、毀滅證據,提供假證據,阻止證人作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對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打擊報復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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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解釋中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和第七十九條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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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條
本院過去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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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日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審理終結的民事案件,當事人以違反本規定為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規定施行后受理的再審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進行審理的,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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